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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01-05    浏览次数:

    宁职院党发[2005]37号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有效地激励和竞争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聘用制度是学校与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聘任、签订聘用合同、聘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在确定编制、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实行公开聘用,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坚持有利于学科队伍建设,有利于青年教师培养的原则,优先聘任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坚持满负荷工作量原则,对工作量不饱和的岗位,可采取“一人多职”或“一人多岗”的方式进行聘任。

    第五条全员聘用上岗的范围,是指列入事业编制的全校在职教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条 在全员聘用过程中,聘用者和受聘者享有同等权利。即聘用者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利;受聘者有应聘、拒聘和辞聘的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学历和专业知识;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在合格或基本合格以上;

    (五)应聘四系教师岗位的,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应聘中专教师岗位的,应具备中职教师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具有中职教师资格, 45岁以下的应聘者,还应具有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六)应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该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力,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大专及其以上学历。

    第八条 聘用程序和办法

    1、公布岗位。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由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公布各部门的核定编制、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2、个人申请。应聘者依据岗位聘用要求和本人条件,填写《应聘岗位申请表》申请应聘岗位,并提交竞聘报告。每人可报2个岗位,其中一个为原部门岗位。

    3、公开竞聘。在学校聘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部门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竞聘人员,组织民主公开的评议、测评或考核;对于人员较少的部门及“一个岗位,多人应聘”的情况,应组织竞聘演讲、民主测评或面试、答辩等公开竞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4、部门拟聘。用人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竞聘条件和部门群众民主测评情况、聘用工作小组测评情况进行预审,提出拟聘意见后,报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审核。

    5、学校聘用。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在审核各部门初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聘用方案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公布人员聘用结果。

    第三章 聘用合同、聘期及待遇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院校长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通知时限、违约金数额等条款。

    第十条 聘期

    (一)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聘用合同期限均为2年。

    (二)聘用合同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应续签聘用合同。

    (三)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聘用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一般不予调整工作;确因情况特殊,由学校调整工作岗位的,原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到新部门受聘后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凡被聘用的人员均须签订聘用合同,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区人事厅审查鉴证。

    第十三条 新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试用制(不含复转军人),试用期为6个月;新招录的大学毕业生,见习期为一年。在试用期、见习期内,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工资待遇及有关补贴,不享受校内津贴。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项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学校为受聘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参加自治区和学校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受聘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必要时可增加聘期考核。受聘人员必须参加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填写月考核表、年度考核表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晋级、增资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十八条 受聘教师的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按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书》进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章 解聘、辞聘

    第十九条 解聘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及部门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劳动教养的;

    6、对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岗的。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岗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得解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2、受聘人员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患职业病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者;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拒聘或辞聘

    (一)凡教职工本人不接受本部门聘用,又不能在校内其他部门应聘的,属于拒聘;拒聘人员按未聘人员对待。

    (二)凡在聘用期内,教职工本人要求调离学校,并辞去所聘岗位的,属于辞聘。要求辞聘的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未得到明确答复或办理手续之前,必须继续履行原岗位职责;若擅自离岗贻误工作,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派离职进修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聘用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若不愿续聘,应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拒聘报告。

    第六章 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聘人员就是未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或未聘任上岗的人员(含拒聘、解聘、辞聘人员)。未聘人员的安置和管理,按《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精神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办完工作交接手续,与原部门脱离关系,到人事处报到后,统一管理。并进行教育培训,积极创造再就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聘人员,按照待聘人员进行管理。待聘期间的人事、工资、组织关系,由人事处管理。待聘人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参加考核和临时性的工作安排,学校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待聘期。并提供至少两次竞聘上岗的机会。待聘期间,自第四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自第七个月起由学校发给本人70%的基本工资,并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者,学校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管理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托管期间,学校按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托管期满,仍未聘用上岗的人员,予以辞退,其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按宁政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的被解聘人员标准执行。被辞退后的人事关系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聘人员的培训和再就业

    (一)学校将安排未聘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学习,帮助他们提高觉悟。

    (二)学校根据未聘人员再就业的需要,有目标、有组织的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三)允许未聘人员调离到校外全民、集体以及合资、外资企业或其它单位工作。

    (四)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可接受学校或部门的临时性工作,经过3个月的试用,再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七条 校内空编或空岗的部门,必须优先聘用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争取重新上岗机会。

    第二十八条 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定: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可办理内部退养。退养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试行校内离岗待退制度。凡男年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45周岁)的非教学科研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中大专及以下学历,或中级及以下职称者),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离岗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或者工龄在25年以上的未聘人员自愿提前离岗从事个体经济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并按管理权限呈报批准后,可提前离岗从事个体经营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由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聘用合同签证,并报人事部门备案。经批准提前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在法定退休年龄内,在学校领取离岗时的基本工资,另加地区生活补贴、边远地津贴、生活补贴、知龄贴、风沙费。档案工资享受在职人员的增资待遇,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一并计算工龄,计发退休费,在学校办理退休手续;离岗期间由学校按规定为其代办医疗、失业等保险手续,医疗保险享受学校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于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填写《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费审核表》(三份)报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由学校一次性或按月发给辞职补助金。其中,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3年全额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工作1年发给2个月的全额工资的辞职金。未聘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后,人事关系及档案由学校移交人才交流机构进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对于已经和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并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辞职人员,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安排或擅自离职、离岗人员,以及本人给社会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依据辞退的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聘人员(含拒聘人员)调出,办理离校手续时,可按其原工资标准介绍工资关系,但不补发待聘期间按规定扣罚的工资和津贴。

    第七章 若干政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允许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对于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人员,原工资标准不变,岗位和职务津贴按所聘岗位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合同制工人受聘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管理类属不变,岗位和职务津贴按所聘岗位发放。

    第三十六条 因教学和科研工作急需调入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受职称职数限制,无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实行校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使其享受校内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受聘者辞聘、解聘或聘期届满不再续聘时,应及时交接工作手续,对于领导干部或重要岗位的人员,还应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受聘者辞聘、解聘后调离本部门的,原聘用部门应对其在聘用期间的思想表现和工作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全员聘用工作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地开发配置人力资源,促进有关人员的转岗分流,根据《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和《宁夏职业学院宁夏电视大学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职能

    (一)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人事处,负责对我校转岗、待聘人员(含过渡期人员、待岗期人员、待业期人员)的接收和一定期限的托管工作。

    (二)中心对外代表学校承担上级职能部门下达的有关人才交流工作,招聘引进人才,接待来访人员,参加社会相关活动。

    (三)中心对内负责转岗待聘人员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及业务培训,并不定期地向转岗待聘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有关用人信息,推介和安排适当工作。

    二、管理对象

    (一)因机构撤消或合并无法安排的人员;

    (二)落聘、免职后无法安排的人员;

    (三)拒聘、未聘及解聘人员;

    (四)因专业不对口需要转岗安置和其他需要交流的人员;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作为转岗待聘人员:

    1、残疾、弱智及精神不正常以及缓聘的人员;

    2、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学习、访问进修及探亲人员;

    3、委培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和新分配、录用、调入我校见习期、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4、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5、超计划使用临时工部门的工人;

    6、学校安排的正在“扶贫”、“支教”人员。

    7、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

    (六)待聘人员“过渡期”、“待岗期”、“待业期”的确定:

    1、待聘人员在3个月内重新上岗者,视为“过渡期人员”。

    2、待聘人员在3个月内未能重新上岗,视为“待岗期”,待岗时间为一年(含过渡期)。

    3、待岗期满一年,仍未能上岗者,视为 “待业期人员”。

    三、管理程序

    (一)各部门确定转岗待聘人员时要从严掌握,须经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向“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和人员名单。

    (二)拟定的转岗待聘人员首先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经中心审定,学院同意,再由所在部门正式通知本人。

    (三)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转岗待聘人员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四)待聘人员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安排好工作交接,持部门介绍信,到“中心”报到。凡30天内不到“中心”报到者,经学校研究决定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凡第二次到“中心”的待聘人员,不再享受过渡期有关待遇,直接按待岗人员对待。第三次到“中心”的待聘人员不再享受待岗期有关待遇,直接按待业人员对待。

    (六)因转岗待聘人员造成部门的缺编,学校当年不予补充。

    四、安置方式

    转岗待聘人员可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安置:

    (一)学习、进修(费用自理)

    1、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可以:

    (1)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后可参加学历教育,取得更高学历证书者可重新竞聘上岗。

    (2)鼓励报考研究生。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后,由学校安排相应的工作。

    2、凡年龄在45岁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其他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后,参加半年以内的短期学习、进修或技能培训。学习、进修、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者进行竞聘上岗。

    (二)还可以对年龄在40岁以下的未聘人员,由学校安排进行再聘用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1年,培训费按照5∶3∶2的比例由财政、学校和个人负担,培训费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其中,财政负担部分由计财处向财政厅申请核拨;未经学校批准,个人联系参加培训的,费用自理。培训结束后,根据需要,可聘用上岗。未聘用者,按待岗人员对待。

    (三)校内转换岗位

    1、具备相应条件的专职管理干部,经本人申请,用人部门考察,学校批准,可参加学校所需专业的进修培训,具备相应的上岗条件后,允许转入教学、教辅或科研岗位。

    2、校内缺编、空岗部门和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首先选聘转岗待聘人员。

    3、待聘人员在正式聘用新岗位前,允许用人部门先借用或试用3~6个月。

    (四)其他分流方式

    1、按照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凡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具体要求按学校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2、学校试行校内离岗待退制度。男年满55岁(工人年满50岁)、女年满50岁(工人年满45岁)的非教学科研人员(或教学科研人员中大专及以下学历,中级及以下职称者),经本人自愿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学校批准,可离岗待退。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离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问题的规定》(宁党发[1999]27号),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凡男满50岁,女满45岁以上;或者工作年限25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自愿提前离岗从事个体经营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可向学校书面申请。具体要求按学校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4、学校为转岗待聘人员中非紧缺人才在校外联系工作单位,办理调离手续提供方便。

    5、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未聘人员,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呈报。经批准辞职的,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费审核表》(一式三份),送人事厅备案,由学校一次性或按月发给辞职金。具体要求按学校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具体待遇

    (一)过渡期待遇:

    1、第二个月起,发放原校内津贴的50%;第四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

    2、享受学校在此期间的福利待遇。

    (二)待岗期的待遇:

    自落聘之日起第7个月至12个月,不再保留原工资待遇,只发基本工资的70%和边远地区津贴,并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待业期的待遇:

    从第13个月起的待业人员,学校委托自治区人事厅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委托管理期为半年至一年,托管期间按银川市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由学校负责支付;托管期满,仍未聘用上岗的,予以辞退。其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以被辞退人员在学校每工作一年,支付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失业救济金到银川市社会保障就业局领取。(宁政办发[2003]1号)。

    六、有关规定

    1、待聘人员在过渡期停止晋升各类职务;

    2、过渡期,如遇工资调整,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过渡期间,由“中心”安排一些临时性工作。若在编制外安排在固定岗位者,按新岗位类别相应标准发放校内津贴;

    4、在“中心”开发新的工作岗位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另签合同,按合同规定执行。

    5、按规定办理借调、自谋职业、劳务输出等,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按合同交纳管理费;

    6、待业人员要服从“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在校内有条件的情况下,“中心”再给两次推荐上岗机会,若本人拒绝服从分配,则限期调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不离校者,学校将作辞退处理;

    7、待聘人员确因有病住院或经学校医务室和学校指定医院出具因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学校病假有关规定。对因工(公)致残或因病,经自治区人事厅委托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未聘人员,可以退休。对不具备伤(残)病退条件的,可以退职。退休、退职的待遇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说明

    1、对不服从安排或擅自离职、离岗人员,以及本人原因给社会和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2、未聘人员和已经分流出的人员,其住房、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按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按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辞职、辞退、解聘、离职或调入企业的人员,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凡申请调离学校并经校党委研究批准者,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学校可按待业期人员待遇执行。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