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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2007-01-05    浏览次数: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加强宣传报道工作意见

    宁职院党发[2004]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树立学院(校)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有利于学院(校)改革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结合学院(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学院(校)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积极、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围绕工作中心,服务学院(校)大局,为学院(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第三条学院(校)宣传舆论工作,在院(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宣传部实行统一管理。

    (一)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全院(校)对外新闻宣传的组织、策划、实施和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络,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和报道的质量。院(校)内各部门不得自行向新闻媒体报送报道材料。

    (二)各单位应将拟向社会报道的事件、言论、人物及事迹等基本素材提前一周报送党委组织宣传部,经党委或行政主管领导阅批,决定是否刊发或播出。

    第二章 对外宣传

    第四条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院(校)内各部门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扩散的有关院(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二)学院(校)内各部门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学院(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三)学院(校)内各部门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学院(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四)学院(校)内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的有关学院(校)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五)学院(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

    第五条对外宣传的管理

    (一)审查。凡向外投递反映学院(校)情况的宣传报道(含网络宣传中由学院管理的新闻宣传)文稿、作品、信息,包括各种体裁的文章、音像宣传品,须经党委组织宣传部审查同意,方可向外投递。

    (二)审查内容。政治观点正确,文章内容属实,数据准确。

    (三)审查程序。反映全院(校)性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须经党委组织宣传部审定。反映院(系、部)的对外宣传,须先经作者所在院(系、部)审查同意,签署意见之后,再由党委组织宣传部审定。

    (四)责任。原则上,文责自负;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主管部门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三章 对内宣传

    第六条对内宣传的主要载体:校报、广播、网络、橱窗、报栏及各系部所办橱窗、板壁报。

    校报、网络由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管理。广播、校橱窗、宣传栏在党委组织宣传部的指导下由院(校)团委实施管理。

    第七条学院(校)内有关部门为了反映教学等情况、交流办学经验而自办的内部刊物,办前须经党委组织宣传部批准。付印前,须将小样送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阅把关,然后到党委组织宣传部登记备案,必须严格限制在校内,不得对外发行交流。若要代表学院(校)或部门公开发行报刊,须先经学院(校)批准、然后按程序申报办理。

    第八条各部门邀请校外人士举办的形势政策、思想教育等方面的报告、讲座等,应提前一周将报告人及报告内容等有关情况与党委组织宣传部进行沟通,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九条宣传栏的管理

    (一)学院(校)宣传栏在党委组织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团委实施管理。

    (二)宣传内容:精神文明建设、党的方针政策、时事科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各党支部特色活动。

    (三)经审核通过的板报应在指定地点张贴,时间由团委限定,须做相应记录。

    (四)板报张贴期间由主办部门负责宣传栏的维护,保证宣传栏整洁,禁止其它宣传品张贴覆盖。

    (五)宣传栏海报内容必须报学院(校)团委。海报内容丰富、健康向上、质量优良。

    第四章 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

    第十条学院(校)重大活动指上级领导来校考察、学院(校)校庆、全体职工政治、业务活动、教学、行政、后勤改革的新举措、进展情况及成绩等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应及时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手段及时宣传报道。

    第五章网络宣传

    第十二条积极利用网络手段开展宣传舆论工作并确保政治安全和师生思想稳定。

    第十三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全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及重要新闻网络信息的审定和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各部门设立的网站或链接上网,须报送党委组织宣传部审定。其网页设计和信息发布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五条对政治性、思想性和导向性较强的消息、言论,各部门主要领导或专人应在发布前与党委组织宣传部做好沟通,避免由于把关不严造成不良政治影响和错误导向。

    第十六条党委组织宣传部要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删除校园网上的不良信息。

    第六章有形宣传品的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对有形宣传品的管理,在内外交流中维护院(校)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有形宣传品主要指:画册、简介、贺卡等印有学院(校)标记或图案的制成品,以不同层次和幅度反映学院(校)整体或局部面貌,用于内外交流的有形宣传品。

    第十九条除学院(校)领导授权有关部门直接完成设计、制作的大型宣传品外,各单位不得在未经请示和批复的情况下,以院(校)名义、形象、标记制作一般用途的宣传品。

    第二十条各部门因对外交流需要制作宣传品时,应将宣传品的用途、设计方案、图片、文字初稿等提前报送党委组织宣传部,经审定后,再投入制作。

    第七章 校外记者接待

    第二十一条热情欢迎各级各类记者来学院(校)采访并宣传学院(校),宣传报道学院(校)重大活动(含庆典活动)、教学、科研重大成果、先进典型等。

    第二十二条对应邀来院(校)采访记者统一由党委组织宣传部按有关标准热情接待。重大专题报道,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未预先联系到学院(校)进行采访的记者,校门卫和所到部门应及时通报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以统一配合新闻采访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在未经请示和送审稿件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院(校)形象的,应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凡属院(校)重要事项和可能对院(校)稳定与社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未经院(校)领导同意,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媒体的随机采访。

    第八章 宣传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院(校)实行稿酬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学生积极撰稿、投稿,从正面宣传学院(校),凡被校报以上新闻媒体录用的稿件,学院(校)均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文通知。

    第二十七条对在宣传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和评选办法,另文通知。

    第二十八条宣传作品发表后,作者应及时到党委组织宣传部登记。

    第九章 宣传建档

    第二十九条校报、广播、网络宣传、新闻摄影等应建立宣传资料档案。其档案内容,依业务内容确定。宣传档案、文字与图片等资料应定期交学院(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档案的使用。宣传资料档案力争做到“随调随到、方便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由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