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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学生政治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5    浏览次数:

    宁职院党发[200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为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学生德育工作队伍,使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由学院(校)党委领导。院(校)党委副书记在院(校)党委领导下分管全院(校)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学生工作部作为院(校)党委的职能部门,对全院(校)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系部的学生政治辅导员由系部党政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三条 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组织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及各类教育活动。

    2、做好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3、积极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推荐和发展工作。

    4、指导学生组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小组,并积极开展活动。

    5、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两课”教学或其他教学工作。

    第四条 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1、熟练掌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纪律观念和文明行为规范。

    2、深入班级、宿舍,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各种动态,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3、认真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指导和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引导学生增强主体意识,进行自我管理。

    4、认真组织学生做好德、智、体综合测评。做好学生奖惩、评优、学年鉴定、新生入学资格审核和毕业生鉴定工作。

    5、积极引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及扶贫帮困、特困生扶助工作。

    6、积极与任课教师沟通,掌握教学情况,及时反馈教学方面的有关信息。

    7、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负责做好校园文化建设工作:

    1、组织学生组建科技、文化、艺术等兴趣小组,积极开展活动。

    2、组织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3、培养科技、文化活动骨干,向学院(校)各学生社团、艺术团推荐优秀人才。

    4、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建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日志制度。学生政治辅导员要认真填写《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日志》。

    第七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要协助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在宿舍楼中的教育和管理,应经常与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沟通情况,熟知所在宿舍楼学生的基本情况,并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了解情况。

    第八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应经常向所在系部、学生工作部汇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时刻关注学生思想动态,高度重视学生的稳定工作,对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纪律、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报告,对出现的突发事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学生工作部和有关系部报告。

    第五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任用

    第九条 学生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

    2、原则上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好。

    4、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和心理特点,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特长,能熟练运用现代办公设备。

    6、工作勤奋,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

    第十条 各系部原则上按1:200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十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循专兼职结合的原则,鼓励青年教师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

    第十二条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拔、任用程序为:

    1、在学院(校)核定的总编制内,由系部根据工作需要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配备比例,向学院(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用人计划,并上报学院(校)党委审批。

    2、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负责学生辅导员的聘用。申请应聘者,须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学生政治辅导员任用申请表》。

    3、由学院(校)人事部门牵头,并会同学生工作部、系部进行组织考察。

    4、考察合格,由学院(校)党委审批,系部聘任,并签定聘任合同,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5、兼职指导教师、班主任、社团指导教师的选拔和考核由各系部和用人部门负责,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六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培养和提高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新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必须接受学院(校)统一安排的岗前培训。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校)创造条件为学生政治辅导员安排短期进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允许他们合理调动,同时鼓励在本岗位继续工作。对愿意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优秀辅导员,可输送到学院(校)党务、行政管理部门,并作为党政管理干部的后备力量予以重点培养。

    第十六条 学院(校)鼓励和支持35岁以下并具有本科学历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及进修有关课程,并将培训纳入学院(校)专职教师培训计划,享受专职教师同等待遇。

    第七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辅导员在岗期间,享受带班费补贴。按每月每班20元的标准全年发放。

    第十八条 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满2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享受行政副科级待遇;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满4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享受行政正科级待遇;研究生毕业担任辅导员满2年,可享受行政正科级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可参加教师系列职称评定。在职称评审中充分考虑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注意考核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业绩和能力。学院参照有关规定另行规定办法,指标单列。

    第八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学院(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是全院(校)学生辅导员的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学生辅导员的备案、培训、考核、评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系部党总支是本系部学生辅导员的直接领导者,负责对辅导员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以及月度考核,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学生辅导员的调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要对学生政治辅导员进行考核,并评选出全院(校)优秀政治辅导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考核结果要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并报院(校)组宣部、人事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