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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习《江泽民文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1-05    浏览次数:

    宁职院党发[2005]22号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为发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退休人员的专业特长,以解决有关教学、科研人员不足的问题,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返聘原则

    1.坚持既要保证学校师资队伍自然接替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兼顾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以利于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坚持从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补充教学、科研岗位。

    3.超编或满编的部门,一般不得返聘。

    4.非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一般不得返聘。

    第二条返聘条件

    (一)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退休人员。

    (二)必要时可返聘个别熟悉行业情况、管理经验丰富、热心行业工作、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帮助工作,采取“一事一聘”的办法。

    (三)返聘人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男在65周岁以下,女在60周岁以下;

    2.无长期(2个月以上)外出计划,可在校内稳定工作;

    第三条 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身体状况而定。

    2.返聘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每次聘期一般为一年。

    3.返聘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每次聘期按规定完成科研项目的时间确定。

    4.返聘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退休人员,是否续聘,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而定。

    第四条受聘人员的权利及待遇

    1.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2.经考核合格,享受所聘岗位的校内津贴待遇。

    3、返聘在教学岗位的,课时费按在职同类教师职称标准计发。

    4.返聘期间具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申报科研课题、借阅图书资料、使用仪器设备的权利。

    第五条 受聘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勤奋敬业,为人师表。

    2.全面履行岗位的职责,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期工作责任目标,按期接受检查和考核。

    3.积极参加学校有关学术、业务学习活动及其它公益性、群众性活动。

    4.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返聘的党员教职工,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党支部并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费标准按退休工资重新计算)。

    返聘程序

    1.凡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受聘人员同意,并填写《返聘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人事处审核(从事科研工作的,还需科研处签注意见)后,提交院(校)党委会研究聘用。

    2.对于返聘期限已满,如需续聘,应提前30天报告,可再次研究审批。

    3.用人部门如中止返聘,需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不愿意继续工作,应与用人部门协商,并由用人部门在中止返聘3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处,由人事处办理中止返聘手续。

    4.被返聘人员与聘用部门须签定返聘协议。甲乙双方应按返聘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他事项

    1.返聘期间,返聘人员工作任务或其他情形发生了变化,已与返聘条件不符,可立即终止返聘。

    2.返聘人员不再做为负责人承揽科研项目。

    3.不得返聘退养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