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发[2005]25号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宁党办〔2005〕49号)精神,现对我校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离开宁夏)请假报告提出如下要求。
一、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要事先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政府报告请假。
二、学校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外出,要事先向学校党委报告请假,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三、学校在职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因公、因私外出,要事先向主管校领导报告请假,同时还要事先向学校党委报告请假,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以上规定请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
中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