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发[2004]38号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党政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和促进我院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实施有效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教育部纪检组和监察局制定的《关于高等院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行政监察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纪委、监察室,是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关。
第三条纪委、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两种职能,担负着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学院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任务。
第四条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汇报,重视、支持和指导纪检机关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监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全体党员和全体教职工。
第六条监督的重点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七条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在教学、科研、思想政治工作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第八条监督检查党政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严肃党的组织纪律的情况。
第九条监督检查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按"四化"方针,德才兼备标准以及按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重视党的建设,执行各种党内和行政法规、条例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院级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及交纳党费的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是否从党的利益、学院整体利益和事业发展出发,正确行使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以权谋私,搞特殊化,为政清廉,遵纪守法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的方法
第十三条学院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四条学院纪委书记参加或列席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招生分配委员会、招工、招干领导小组、财务管理委员会、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等有关会议,全面了解领导决策的过程,反映群众意见,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上述工作会议由院办公室负责通知纪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纪委应协助党委和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并依靠制度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七条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定期不定期给党委和行政领导提供信息,提供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树立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所有党员、干部都要加强有关方面法规条例的学习。学院党委中心学习组要把对法规条例的学习列入学习计划。
第十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文件、材料除及时给领导同志传阅外,还要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处级以上干部传达贯彻。
第二十条所有党员、干部都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既有监督党组织和他人的权利,又有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的义务,特别是党政班子的成员和主要的负责同志,更要牢固树立被监督的意识,注意听取监督机关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干部的任免、职称晋升、招工招干、招生分配、评选先进、福利待遇、财经管理、工程承包等方面都要实行"三公开,一监督"的原则(即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让群众监督)。纪委要依此原则进行监督。
第六章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院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学院纪委、组织宣传部要派人参加各基层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四条各基层党支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要提前两天报告学院纪委和组织宣传部。
第二十五条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要如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学院纪委每年将定期调阅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记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六条学院纪委和组织宣传部对学院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应做到会前通过不同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如实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会后核查其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七章加强对学院党委成员和行政领导的纪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学院党委成员及行政领导的学习纪律、会议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纪委对学院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发生的严重问题,以及党委成员、行政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发生的严重问题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院级干部立案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干部管理和处分批准权限,由上级纪委处理,学院纪委有协助调查权。
第三十条学院纪委可不经同级党委同意,直接向上级纪委反映情况,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准干预、压制。
第八章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
第三十一条学院纪委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对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学校重大事项实行参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院纪委参与学院的财经预算、决算方案的研究会议。
第三十三条学院纪委参与学院的经济开发投资,基建工程费用投资的预决算研究会议。
第三十四条学院经济合同(内部合同或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兑现,纪委应参与并监督。
第三十五条对学院和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特别是自创部分和招待费使用情况,每年向纪委通告一次,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学院中层党政干部,在考核及任免之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学院各部门的收费和罚款项目都必须有依据,必须向纪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在国内公务交往和业务活动中收的礼品、礼金、回扣、折扣和中介费等,应到纪委进行登记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纪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各职能部门贯彻执行学院党政重大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纠正和改进意见。
第九章保护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
第四十条党员、干部和群众反映或检举、控告领导干部的问题,是他们的民主权利,纪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举报内容,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不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者,按党纪政纪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被监督者对涉及自己的问题,有权向纪委提出申诉,纪委应予受理,并限期给予答复。
第十章建立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发挥合力作用
第四十三条纪委、组织宣传部要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沟通情况会议制度,特别情况随时交流。
第四十四条建立和健全纪委监察工作网络,各基层党支部要设立专职纪检委员或兼职纪检员。通过他们了解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加强党政监督工作。
第四十五条纪委要定期向全院处级以上干部通报学院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中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明确学院各部门党政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院纪检委、两办、组宣部、人事处、计财处、工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和检查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委,负责日常工作。
(一)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起来,负责对违犯本《细则》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二)组织宣传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学习和教育工作,抓好典型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三)纪检委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违犯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各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书记负责或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党委书记、院长的责任是管好领导班子,对全院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
(一)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和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学院的其他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二)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教育部等上级机关关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法规、决定及会议精神,每年至少两次分析和研究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模范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及各项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管好“一班人”,使领导班子成员能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按时开好院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党内外监督。
(五)要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及重大案件线索要亲自过问、指导查处,支持和帮助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各种办案阻力和干扰,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的责任是管好分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按照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责任。
(二)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及各项规定,同时按照“三严”方针,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督促分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关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和制约措施,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四)对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要及时向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积极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同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限期改进。
第九条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监察主任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依照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负责搞好组织协调,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和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督促检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发现问题,主动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并落实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意见。
(三)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认真查处违纪案件,重大案件要亲自参与办案,严格执行纪律和政策。如瞒案不报或压案不办,要承担领导责任。
(四)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搞好对党政领导班子的监督。充分发挥纪委委员和监委委员的作用,协助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积极发挥教代会和民主党派的作用,使全院教职工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条党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以及各处、室、系部、各直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是管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以及本单位(部门)的科级及科以下党员干部,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正职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副职协助正职,并对分管的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院党委关于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逐项抓好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每学期或年度要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并向院党委、纪委写出书面报告。
(二)把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计划,贯穿于各项行政业务工作之中,重点管好领导班子成员,保证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抓好党风党纪、廉政勤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有效地防范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纠正不正之风。
(三)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及各项规定,按时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存在问题主动进行自查自纠。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关系到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党内外监督。
(五)对本单位(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违法违纪现象,必须及时向院党委、纪委汇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认真调查处理或配合院纪监委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按照中央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不正之风,各有关责任部门所承担的责任是:
(一)院纪委和组织宣传部负责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组织宣传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三)党办、院办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接收礼品的登记工作。
(四)党办、院办、计财处负责院领导特支费的使用管理,审计监督工作。
(五)组织宣传部负责制止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人事处负责检查纠正在招聘、职称晋升方面的不正之风。
(七)学生处负责制止招生、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不正之风。
(八)基建部门负责制止建筑工程过程方面的不正之风。
(九)财务部门负责检查纠正各种乱收费的不正之风。
(十)计财、纪检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一)纪检委负责查办案件工作、执法监察工作以及对部门不正之风的监督检查和纠正工作。
(十二)纪检委、组织宣传部负责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 实施、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学院党政一把手与自治区教育工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系、各直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和机关各部、处、室主要负责人与院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十三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考核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院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做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学院党政一把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由自治区教育工委负责考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违反本《细则》要求,应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委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查清责任,向领导小组做出报告,并分别情况,由组织宣传部、纪检委等单位分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不能履行本《细则》要求的领导责任,但又不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有关程序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尽领导责任,敷衍搪塞,贻误工作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该处理而没有及时处理;该调查而没有及时调查;该上报而没有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好人主义严重,有说情、放任,不支持、不配合纪检委工作的;
(四)忽视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不抓学习教育,不讲效果,以致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风气不正的;
(五)对干部疏于管理,在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因而带来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凡是廉洁自律和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成绩不是优秀的,考评总成绩不得评为优秀;考评成绩为差的,考核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