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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08-01-03    浏览次数:

    宁职院党发〔2007〕49号

    关于印发《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经学校第35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中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内部 审计 工作 规定

    抄 送:校领导

    中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 2007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各部门遵守国家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组织,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组织,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因学校没有内部审计行政机构,决定成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

    组长:张怀斌

    副组长:李伟 田淑卿

    成员:温泽 安存代 苏晓军 韩林 关秀岩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

    办公室主任:安存代 办公室副主任:苏晓军

    成员:韩林 关秀岩 梁莉 李君丽 曹海城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的要求,配备具有内部审计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要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评聘。

    第四章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后勤食堂、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学校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与学校财务、基建、招投标等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学校的授权,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领导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照审计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机构的审计处理、处罚不服的,可在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审核后,报经校党委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处罚的决定;需追究党纪或行政责任的,应当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可依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的审计规定和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