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   规章制度
  •   >   正文
  • 规章制度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07-01-05    浏览次数:

    宁职院党发[2005]9号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同类院校中等偏上水平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院(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校)内负责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在院(校)长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修改本章程,须经院(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须经院(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以下条件:

    1各学科领域中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

    3教学成绩显著;

    4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5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六条院(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7人左右。其中设主任1人,由院(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院(校)长办公会通过,院(校)长聘任。一般情况下,院(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

    第七条院(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个学科组。根据需要对有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项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八条院(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科研处、教务处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准备需要提交院(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监督执行院(校)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院(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校)岗位连续一学期以上者,可由三个以上委员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院(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校)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院(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均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2-3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院(校)长办公会不能代替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院(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审议我院(校)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其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学院(校)的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

    3.审议各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学院(校)的教学质量、科研质量、编辑出版质量等;

    4.审批院(校)级科研项目及院(校)教职工向区内外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

    5.评议和审查学院(校)的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并确定其质量等级;

    6.指导和组织全院(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保证我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科研项目类别及来源

    第一条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及开发研究。

    第二条按项目来源可分为:

    (一)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自治区教育厅项目、中央电大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3、厅局级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教育厅之外的其他委、办、厅、局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

    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

    2、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三)校级项目

    院(校)科研发展基金的资助项目。

    各类课题均凭委托书、协议书、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二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申请,由课题组提出并按要求(或项目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研处。

    第四条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或对项目组成员有异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上报后获准资助的项目,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

    第七条横向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须报科研处备案,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否则,学校对其工作将不予承认。

    三、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八条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九条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再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一条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系部处室、科研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作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学校还将在适当场合给予通报。

    四、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四条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结题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在科研处对结项申请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需要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统计在内。

    第十六条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专、兼职科研工作者,将按照我院(校)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七条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均须及时在科研处进行登记,否则其工作不能计入教职工科研工作量,不能作为晋升职称和申报奖励、荣誉的条件。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一)项目登记

    1、各级政府机关下达给我院(校)某部门承担的课题,在有关文件上由科研处加盖印章、经费转入校财务后列入校科研计划。

    2、参与外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时经科研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列入校科研计划。

    3、参与外单位横向项目,凭我院(校)科研处加盖印章的合同书、协议书或立项书列入校科研计划。

    4、各级重点项目按上一级别项目进行登记。

    (二)成果登记

    1论文登记指以我院(校)名义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2各种形式的学术著作和登记范围内的学术期刊(含音像制品、网上电子出版物、以及刊有全文的会议论文集)均须有正式出版的刊号。

    3以我院(校)名义完成,并获得的政府常设奖、知识产权等,凭证书、文件等办理登记。

    (三)登记程序

    1凡属项目成果,凭完备的立项和结题资料在三个月之内到科研处登记,不按期办理登记者,补办后,其登记成果一年后方可用于我院(校)的职称晋升、奖励评审等。

    2其余科研成果在系(部、处、室等)登记,每学期期末由科研秘书上报科研处。

    (四)专利成果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进行认定。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

    1.各种按计划下达的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中央电大、自治区各厅、局、委等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

    2.院(校)划拨的科研事业费,包括院(校)内各种科研基金;

    3.横向联合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

    4.科研借、贷款;

    5.其它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如重点学科经费、国际合作经费、各种收入转为科研经费等。

    第二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1.凡列入学院(校)计划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统一编号后上报财务部门,实行一题一户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挤占。

    2.各类科研经费,实行科研主管部门和课题组两级管理,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各种开支均要受到科研处、财务部门的监督。

    3.各类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财务规定。因课题组不认真执行项目研究内容、违规使用经费而引起的违约、法律纠纷、还款、罚款等问题,责任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承担。

    4.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研处建议院(校)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科研处将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凡在科研计划合同中有明确说明的,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额度开支。

    2.科研计划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可参加下列使用范围开支。主要使用内容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批准的调研、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研究报告报告、论文评议与印刷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及易耗品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3)仪器设备费:项目内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费。

    (4)实验室改装费:科研项目所必需的,对实验室进行简单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经费。

    (6)劳务费:课题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以鼓励研究人员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本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各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厅局级以上纵向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20%,其他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5%。

    (7)项目组织实施费等: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其他必要开支,需经过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开支额度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科研经费分配:

    1.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拨入的经费,由科研处按拨款通知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建立账户,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2.各种渠道列入学院(校)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科研处提取5%的管理费(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用于学院(校)科研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经费使用:

    1.凡属基金项目或科研合同书、协议书规定范围内并列入经费计划的开支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2.规定外开支由科研处或主管院(校)长审批,必要时由院(校)长审批。

    3.科研工作应充分利用院(校)现有仪器设备,若需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使用3000元以上的、或属于国家专控商品的,应报院(校)长审批。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4.科研项目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做出经费决算报告,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经系、部、处、室签章后报送科研处存档。纵向科研课题财务决算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经费结余处理办法:

    1.科研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帐号。

    2.纵向科研经费有结余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4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20%转入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经费转入合项由课题组继续使用。

    3.横向科研经费有余额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7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30%转入院(校)科研发展基金。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我院(校)教职工投入科研工作,促进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范围包括学术论文、著作与教材、科研课题、课件等,由科研处负责核算。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核算于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核算结果用于人事部门的年终考核和先进科研工作者评选,年度科研工作合格、优秀等标准在年度考核办法中设立。

    二、学术论文

    第四条学术论文是指具有研究性和学术性、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不少于3000字的论文,不包括文艺作品,如美术、摄影、诗歌、散文、传记、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也不包括各种辅导资料。

    第五条在具有全国统一刊号(CN号或ISSN号)的一般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除外)理论版的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增刊上的论文,每篇计100分。

    第六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300分(包括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在国外正式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计300分。

    第七条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会议录索引》(ISTP)、《工程索引》(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论文每篇计800分。被国内学术索引(《C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收录的论文每篇计500分。

    第八条被省级学术会议正式录入学术论文集的论文每篇计50分;被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如港、澳、台)正式录入学术论文集的论文每篇计100分;被国际学术会议正式录入学术论文集的论文每篇计300分。上述工作量统计与该论文是否公开发表无关,与是否能够获准参加学术会议无关。

    第九条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50分;一般期刊增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一律计50分。

    三、著作与教材、课件

    第十条学术著作是指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系列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属于全国性核心刊物),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专著。在国内和国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书号的学术专著每部计800分,编著每部计500分。

    第十一条在国内和国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书号的科普著作每部计300分、译著每部计500分。

    第十二条在国内和国外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书号的教材每部计300分。

    第十三条课件作为科研成果申报的,需要经过一学期使用后,经作者申请、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推荐,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每项课件在100分—200分之间计科研工作量。

    四、科研课题

    第十四条国家重大、重点课题每项计3000分,国家级课题每项计1500分,省部级课题每项计600分,厅局级课题每项计300分,校级资助课题每项计100分。

    第十五条项目级别按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科研课题的分值按照科研计划年限在每年度分摊。

    五、附则

    第十七条同一成果符合以上几项工作量统计条件时,按额数最高一项给予工作量统计。

    第十八条以上各项工作若有多人完成,其当年分值的分配方法为:完成者或项目成员为二人时,第一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占60%—70%,第二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占30%—40%;完成者或项目成员为三人以上(含三人)时,第一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占40%—50%,其余完成者或项目成员平分另外50—60%。

    第十九条剽窃他人成果或以虚假材料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和工作量统计的,由学院(校)撤消其工作量统计和荣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鼓励广大科研人员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积极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制订本奖励办法,包括科研立项奖励和科研成果奖励。

    一、科研立项奖励

    第一条对以我院(校)名义获得资助的委局级以上项目(不包括本院(校)项目)给予立项奖励。

    第二条奖励等级

    1.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八六三计划、九七三计划、攀登计划、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5%进行奖励;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8%进行奖励。

    2.凡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2%进行奖励。

    3.凡承担自治区厅局级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8%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

    4.厅局级以上项目还可以申请配套资助。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学院(校)批准后,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条科研立项奖励的确定和发放办法

    1.奖励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立项奖励申请表》,并附批准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经所在系、部、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初审、学术委员会复审。

    (3)经院(校)长批准后执行。

    2、本奖励每年12月组织申报,每年颁发一次,对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奖励。当年没有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申报,第二年仍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

    3、科研立项奖奖金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先颁发50%,其余50%待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再发放。

    4、项目因故延期完成,不再发放剩余50%的科研立项奖奖金,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应追回已发的科研立项奖奖金。

    5、当年的科研立项奖励经审核、批准后,其奖励金额的60%当年发放,其余40%作为科研绩效津贴,在下一年度按10个月平均发放,即每月发放4%。

    二、科研成果奖励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用于表彰和奖励以我院(校)名义所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五条凡获得国家级、省(市)部级、厅局级政府常设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励的科研成果,一般地学院(校)颁发同等额度的奖金,但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获非政府常设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学院(校)分别颁发500元、300元、100元的奖励。

    第六条属于我院(校)管理的科研项目,其成果经主管部门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成果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的课题负责人奖励10000元;主要参加者(排名在2-5位)每人奖励3000元。经学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以主要合作者身份(排名在2-5位)参加由其它单位管理的科研项目,成果水平符合上述标准的颁发奖金2000元。

    第七条学术论文是指具有研究性和学术性的关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3000字以上论文,不包括文艺作品、传记、通讯、简介类文稿、电视片等,此类成果奖励将另行规定。学术论文按照以下类别予以不同奖励:

    1、论文被《SCI》、《EI》、《ISTP》、《SSCI》或《ISR》收录,每篇奖励8000元。

    2、论文被《C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收录、被《人大复印资料》复印每篇奖励4000元。

    3、在核心期刊上(即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上所列刊物、以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国外正式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4、在一般性学术期刊上(具有CN或ISSN号)发表论文,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正式出版,具有ISBN号),发表在省部级以上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除外)理论版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核心期刊增刊视为一般刊物,其余增刊不予奖励。

    第八条学术著作是指在某一学术领域有系列学术论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属于全国性核心刊物),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编著学术著作每部奖励4000元。已获得本院(校)出版资助的每部奖励1000元。

    第九条我校人员职务发明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专利转让所获得收益的分配另行规定.

    第十条成果奖励的确定与发放办法

    1、奖励的确定程序

    (1)在我院(校)科研处进行项目登记的课题组及个人和我院(校)在编的著作人有权申报。

    (2)申报人填写《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并提供原文(或复印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科研处初审、学术委员会复审。

    (3)院(校)长批准后实施奖励。

    2、本奖励于每年12月组织,对当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当年没有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申报,第二年仍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

    3、当年的科研成果奖励经审核、批准后,其奖励金额的60%当年发放,其余40%作为科研绩效津贴,在下一年度按10个月平均发放,即每月发放4%。

    三、附则

    第十一条在能够取得社会资助的情况下,各项奖励可以以资助单位名称命名,并可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原则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科研队伍的建设,鼓励和调动教师、科研人员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科研领域、科研方向,资助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决定设立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科研发展基金经费的主要来源为学院(校)下拨的科研经费、各纵向与横向课题节余经费、各种形式的捐赠。

    二、项目资助

    第三条项目资助面向全院(校)各系、部、处、室等单位的教师、科研工作者。已具备教授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已承担过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的人员一般不再申请本基金的项目资助。

    第四条申请项目资助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基础较好,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良好的发展前景,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具有相当前期研究成果;

    2、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教学效果良好;

    3、所在单位能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时间保证。

    第五条基金鼓励教师、科研人员跨学科、跨单位的合作研究,通过本基金资助的研究提高进一步获得各级、各类项目资助的竞争能力。

    第六条基金主要资助应用研究、教育科学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在资助力度上体现学科区别、重点与一般区别。

    第七条每年接受立项申请一次,实行限额资助,科研处每年在受理申请前公布计划资助总额和每项资助限额。

    第八条科研发展基金立项实行下列审批程序:(1)申请者填写科研发展基金申请表,(2)同行专家推荐,(3)所在单位审议,(4)学术委员会审定,(5)院(校)长审批。申请的项目需由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者应认真负责地介绍申请项目负责人的业务素质、研究能力等,同时对研究项目价值和可行性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九条对已立项项目,承担人要依照学院(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无故逾期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将停止其向院(校)外申报项目的申报资格直至项目结题;调离我院(校)或出国一年以上者,视为中止课题研究,应酌情退还其部分或全部经费。

    三、学术著作出版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并且是已公开发表的不少于6篇系列论文为基础形成的,其中至少有3篇属于核心期刊。

    第十二条凡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最终成果为学术专著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目前暂不属于资助范围:译著、论文集、教科书、工具书、古籍整理、普及性读物、电视片、文艺作品等。

    第十四条获准资助的学术著作必须在国内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一级出版机构出版;资助额度为这些出版社所需出版补贴的75%,余下的经费由作者自行筹措。

    第十五条基金的申报采取自由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每年10月由科研处受理申报。申请出版基金者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定稿后的著作打印本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须经科研处初审,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和院(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得到资助。

    第十六条获准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七条申请者必须遵守学术规范,若发现剽窃行为将受到严厉批评或处分,以给予出版资助的要如数追回,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四、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