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职院党发[2005]7号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院(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实行保证监督。为加强学院(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一、党总支委员会的设置
(一)学院(校)党委下设总支委员会。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经学院(校)党委研究,可以任免党总支书记和总支委员。
(二)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和青年委员,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副书记。
(三)系、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
二、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院(校)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制定总支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总支委员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各党支部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关心教职员工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党总支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总支书记负责总支的全面工作。在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总支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各级党委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负责召集总支委员会和总支党员大会,组织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党委决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全体党员和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3经常和总支委员、行政领导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搞好班子建设,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5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做好学院(校)改革发展中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
(二)党总支组织委员的职责
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建设工作。具体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总支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2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组织发展工作方针,了解积极分子的情况,指导各党支部做好组织发展工作,负责对本总支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认真向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提供各种入党的转正手续及相关材料;
3提出组织生活的内容和要求,检查督促各支部、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及完成其他工作。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及时向总支委员会提出表扬的建议和向有关宣传部门反映情况;
4负责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如党员登记、统计、收缴党费等,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各种学习的记录、考勤、检查工作。
(三)党总支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具体职责是:
1了解党内外的思想状况,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提出本总支的宣传工作意见,拟定和提出学习计划;
2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及中央领导讲话,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与学院(校)改革发展关系重大的政策、法规,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
3根据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任务,开展宣传鼓动工作,真实地反映本单位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情况、广大党员先进事迹以及广大教职工敬业爱岗、乐于奉献的工作精神。及时向校内外报刊杂志投稿宣传,营造团结和谐的舆论氛围;
4指导本单位各种学习活动的开展,与本单位工会小组协调,搞好本单位文化体育活动。
(四)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
1对党员进行遵守党纪国法、党风廉政建设、党性党风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
2负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情况,对违反党纪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受理党员的申诉和对党员的控告,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4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
(五)党总支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在党总支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青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指导团总支、团支部开展各种活动,使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2指导团组织根据青年特点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团员青年素质教育,加强学习文化知识教育,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培养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
3加强对团员青年的安全教育、卫生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四、党总支委员会的基本制度
(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
1会议的形式
(1)党总支会议由总支委员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党总支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
(3)党总支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总支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2会议程序及要求
(1)凡需要系、部总支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总支书记或委托的总支委员确定后,安排总支会议。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2)对于重大问题,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党总支委员之间要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必要时应形成文字材料,会前送与会者。
(3)开会时,每项议题先由提议人说明情况,提出初步意见,与会人员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在集体讨论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4)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作出决定。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与会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保密。
3表决
(1)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2)表决方式。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
(3)表决程序。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出结论性的意见,提出表决的方式,然后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4)总支委员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一般情况下,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必要时,也可将争论情况向院(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4会议决议的执行
(1)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总支书记及其他成员负责执行或处理。系、部党总支书记要对执行过程加强监督检查。
(2)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需要形成文件的,要以党总支名义形成文件;需要向院(校)党委报告的要及时报告;需要提交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应及时提交审定。
(3)系、部党总支委员必须执行党总支会议的决定。如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建议党总支重新进行讨论;在党总支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总支会议决定相违反的言行。
(二)学习制度
党总支书记、委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领导科学知识、管理方法,参加各级组织的学习活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集体领导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由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总支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总支部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总支委员会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四)联系群众制度
1党总支委员会要经常征求教职工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先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要经常深入教学和其他业务工作第一线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3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总支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五)民主生活会制度
1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书记、委员及相关部门的党员干部除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2党总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经学院(校)党委同意。
3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通知与会人员,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每次会议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报告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纪委和组织宣传部派人参加,指导民主生活会,并对提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4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
5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并备专门记录本。提出的一些重大问题及会议基本情况书面报告学院(校)纪委和组织宣传部。
五、附则
(一)本规则仅适用于中共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直属党总支委员会。
(二)本规则如遇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相符合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基层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支部委员会是在院(校)党委和党总支领导下的基层组织。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对本单位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学院(校)中心工作,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支部工作;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方法,充实新内容;必须严格党内生活,严肃党纪,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绝不允许有特殊党员。
第一章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一般教职工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可由工作性质相近或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较多的党支部可下设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必须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凡党的组织关系在我院(校)的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部或教研室设置。学生中按系或年级设置,有正式党员5人以上可建立学生党支部。
第六条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并可实行交叉兼职。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增选副书记1人。
选举产生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名单应报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备案。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不得提前或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委员出缺,应及时增补。
第八条成立或撤销党支部,由党总支、党支部提出意见,报学院(校)党委批准。
第二章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支部在本单位的战斗堡垒作用,团结、组织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尤其是做好在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和青年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二条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党员和群众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结合实际工作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职工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成就,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第十四条通过积极、主动和富有创造性的工作,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通过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开展争先(先进党支部)创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中,不断加强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
第十五条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对于六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和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者,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坚决予以自动退党的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它纪律规定,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第十七条协助党总支对本单位专兼职干部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好本单位统战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章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支部书记的职责:
1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及时传达并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抓好党支部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搞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4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的职责:
支部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工作,按各自的工作分工配合支持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一)组织委员。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提出组织工作的计划和建议;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完成党内统计工作,收缴党费。
(二)宣传委员。了解思想动态,提出党员教育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指导群众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三)纪律检查委员。了解党员端正党风维护党纪方面的情况,提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计划并负责实施;检查党员执行党纪情况,转达、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检举、揭发、申诉和控告,协助上级纪委查处违纪案件,对受处分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
(四)青年委员。了解青年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团组织开展活动;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
第四章基层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听取行政负责人关于业务工作情况的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支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的措施;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动。
(三)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推荐党员发展对象,提出党员奖惩意见。
(四)党课。除参加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的党课外,支部还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抓好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二条党员管理制度
必须把每个党员编入党的组织过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对离退休的党员,因身体等原因参加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指定专人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二十三条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与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学生会等建立联系,密切党群关系,坚持每个党员至少联系一名群众(本单位党外群众较多的情况下),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党群关系。
第二十四条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党支部在收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后,要立即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人,并在半个月之内同申请人进行一次正式谈话。凡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经党支部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对所负责培养的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谈一次话,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做一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应采取不同形式,每学期至少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一次。
第二十六条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向党总支汇报工作制度。党支部每学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总支汇报一次工作,以取得党总支对支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发展
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要高度重视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把优秀大学生吸纳到党的队伍中来。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凡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要针对学生流动快,在校时间短的特点,从新生入学起就要积极做好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五条学生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六条学生党支部要指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七条学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第八条党校培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并参加党校培训,方能入党。学生党支部要安排发展对象参加学院(校)、系党校举办的党的基础知识培训教育。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学生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由团组织推荐,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对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确定发展的学生党员在发展前要进行公示。一般公示期为5天。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宣传部对准备发展的党员要指派专人对其相关材料进行预审,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邀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学生党支部应先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表上交给党总支审查,经同意后,由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人员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系党总支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准备好相关材料上报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
党委组织宣传部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九条学生党支部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一条学生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思想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毕业参加工作时,学院(校)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总支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院(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组织宣传部存入本人党员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院(校)实际,现就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党费计算基数。党费以工资总额中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包括职务工资、津贴、保留奖金三项。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交纳党费的比例。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者,交纳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者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学生党员(无经济收入者)每月交纳党费壹角。
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3党费收缴标准由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统一核算,下发各支部。
二、党费管理
1党费由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代表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由组织干事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会制度。
2各党总支、各支部按季向党委组织宣传部交纳,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做到现金与账单相符。党委组织宣传部应及时将收缴的党费存在银行专用账户。
3严肃党费收缴纪律,对收缴的党费现金,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其他投资。
4党委组织宣传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5党委组织宣传部每年年底要向党委汇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各党总支、各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三、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
(3)表彰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党员教育活动。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严禁乱支乱拨。
4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5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校)党委组织宣传部解释。